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成員國收到了來自 世界衛生組織 關於...的問題 CBD 和大麻狀態。 因此,在 2019 年 XNUMX 月,這些組織將舉行會議的會議應考慮改變對大麻的決定。
世界衛生組織關於CBD和大麻的建議應如下所示:
- 根據“國際毒品公約”,大麻不會被嚴格歸類,它將從“毒品公約”清單IV中刪除 - 這是一種最危險的物質清單。
- THC應與大麻重新安置在1971公約之外 - 從而簡化了分類
- 不超過0.2%THC的CBD準備工作將不包括在國際藥物管制公約中
- 含有四氫大麻酚的藥物製劑將按照某些標準列入1961公約附表三 - 濫用產品的可能性很小
對大麻和大麻產品的分類將是一個特別的變化:
大麻和大麻樹脂
該提案建議從“1961國際麻醉藥品公約”清單IV中刪除大麻和大麻樹脂(大麻)“
1961公約清單IV是限制性最強的類別,包括具有極低或無治療特性的危險物質。
如果CND將遵循建議,大麻和大麻樹脂將保留在清單I中。
ECDD在修正案的理由中說明:
“向委員會提交的證據並未表明大麻植物及其樹脂特別可能引起與1961麻醉藥品單一公約清單IV中所列其他物質類似的負面影響。此外,大麻製劑已顯示出治療效果。治療疼痛和其他疾病的可能性,如癲癇和多發性硬化症的痙攣。考慮到上述事實,我們認為應控制大麻和大麻樹脂,以避免因使用大麻而造成的任何損害,同時,不妨礙醫療用大麻產品的研究和開發。“
Dronabinol(delta-9-THC)和四氫大麻酚(δ-9-THC異構體)
理事會建議使用屈大麻酚和四氫大麻酚(四氫大麻酚及其異構體) “從1971精神藥物公約清單中刪除,並加入1961麻醉藥品單一公約清單I”。
該建議將簡化分類,因為它將對所有形式的 THC 根據與大麻和大麻樹脂相同的清單。
重新分類報告使用可卡因的例子,其與古柯葉屬於同一類別,與鴉片屬於同一類別的形態。
對於delta-9-四氫大麻酚異構體,推薦的步驟也是簡化和提高系統一致性。
“由於六種δ-9-THC異構體的化學相似性,很難用標準的化學分析方法將這六種異構體中的任何一種與其自己的delta-9-THC區分開來,”報告說。
大麻提取物和酊劑
該報告建議將“大麻提取物和酊劑”從“1961麻醉藥品單一公約”清單I中刪除。
委員會建議從1961公約中刪除這組製劑,因為提取物和酊劑包括“具有不同delta-9-THC濃度的不同製劑”,並且一些不是精神活性的並且具有“有希望的治療用途”。
大麻酚的製劑
ECDD 已經對有關清潔的調查結果進行了重要總結。 CBD 並建議不應將該物質列入國際毒品公約清單。
然而,對如何處理含有一些THC的CBD配方產生了疑慮。 報告澄清其立場如下:
“委員會建議在”麻醉品單一公約“清單I的下列措詞中增加一個腳註:”主要含有大麻二酚和少於0,2%四氫大麻酚的製劑不受國際管制。 “
委員會還說:
“大麻和大麻油中含有大麻二酚,但沒有精神活性或濫用或成癮的可能性。它沒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副作用. 已經表明,大麻二酚可有效地控制某些治療耐藥性兒童癲癇疾病。 在2018中,美國批准用於此用途,目前正在決定在歐盟批准。 “
來自大麻和屈大麻酚的藥物製劑
根據委員會的說法,現在有兩種主要類型的藥物含有delta-9-THC:
- 含有 delta-9-THC 和 CBD 的製劑(大麻素),例如 Sativex
- 僅含有 delta-9-THC 作為活性物質的製劑,例如 Marinol 或 Syndros
因為“沒有證據表明使用這些含有δ-9-THC的藥物與濫用或成癮有關,並且沒有濫用非治療性使用”和“我們不妨礙獲取這些藥物”,委員會建議不將這些藥物列入1961公約的限制性附表I或1971公約的清單II。
文章作者:
OndřejŠťovíček
Ondřej是Cannadorra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 他主要負責戰略管理和國際合作的發展。 他的願景是為大家提供醫療和實用的麻。